
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這既是條例的立法目的,也是旅行社的基本職責。旅行社應當:
1.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旅行社所作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進行虛假的廣告宣傳。旅游廣告應當具備以下內(nèi)容:(1)旅行社名稱和許可證號碼;(2)委托代理業(yè)務廣告應當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稱。嚴禁旅行社進行超出核定的經(jīng)營范圍的廣告宣傳。
2.按約定提供服務
旅行社應當為旅游者提供約定的各項服務,所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旅行社對旅游者就其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提出的詢問,應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3.提供的服務待臺人身、財產(chǎn)安全需要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預防危害發(fā)生的措施。對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誤解或產(chǎn)生沖突的法律規(guī)定、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應當事先給旅游者以明確的說明和忠告。(這一點在進行民俗旅游時顯得尤為重要!)
4.按規(guī)定收取服務費用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應明碼標價、質價相符,不得有價格欺詐行為。
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guī)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旅游看出具服務單據(jù)。
5.旅行社應與旅游者簽訂合同
旅行社組織旅游者旅游,應當與旅游者簽定合同。所簽合同應就下列內(nèi)容作出明確的約定:(1)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覽景點、住宿標準、餐飲標準、娛樂標準、購物次數(shù)等)安排;(2)旅游價格;(3)違約責任。(對旅游者實行三包,呵呵!)
旅行社因不能成團,將已簽約的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切時,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未經(jīng)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
6.旅游者的投訴權
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因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因破產(chǎn)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當然也可以私下解決的,不是嗎?)
7.聘用臺格導游和領隊
旅行么為接待旅游者聘用導游和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聘任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