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國際發(fā)〔2008〕1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局(委):
國務院已批準開放以色列和法屬波利尼西亞為中國公民組團出境旅游目的地。目前,國家旅游局已與以色列簽署了諒解備忘錄,與法國駐華使館互換了照會,完成中國旅游團隊赴上述國家(地區(qū))旅游的前期準備,具備了開展具體業(yè)務的條件。
根據(jù)我與上述國家(地區(qū))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互換的照會)規(guī)定,我旅游團隊前往上述國家(地區(qū))旅游按以下辦法實施:
一、國家旅游局批準的特許經(jīng)營中國公民組團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下稱中方組團社)有權經(jīng)營組織中國公民組團赴上述國家(地區(qū))旅游業(yè)務;上述國家(地區(qū))將授權中方組團社代辦中國旅游團的簽證申請。
二、中方組團社要遵守中國和上述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如在經(jīng)營中國公民組團赴上述國家(地區(qū))旅游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旅游局和上述國家有關部門將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罰,包括國家旅游局將取消該組團社特許經(jīng)營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yè)務的資格或對方國家駐華使領館將取消其簽證代理授權。
三、根據(jù)中方要求,上述國家(地區(qū))分別推薦了數(shù)量不等的本國資質和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名單詳見中國旅游網(wǎng)www.cnta.gov.cn左側“專題聚焦”之〔政務專題〕出境游)為接待中國旅游團的接待旅行社。中方組團社必須在上述國家(地區(qū))推薦的接待旅行社中確定合作對象,簽訂組接團合同,不得與推薦名單外的其他旅行社簽訂合同。簽定的合同中應包括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所負責安排旅游活動的義務,包括旅游計劃、費用、服務及支付方式等,切實保障中國旅游團隊的合法權益。
四、關于中方組團社指定的簽證專辦員
l、每個中方組團社最多指定2名簽證專辦員,前往以色列和法國駐華使館,為赴上述國家(地區(qū))旅游的中國旅游團辦理簽證申請手續(xù)。
2、簽證專辦員需持有國家旅游局制作的胸卡,方可進入以色列和法國駐華使館。
3、如果中方組團社被上述國家駐華使領館取消簽證代理授權,必須將胸卡及證件退還給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以便注銷。此外,如果簽證專辦員不再負責送簽工作,組團社也必須將胸卡及證件退還給有關國家駐華使領倌。
五、關于中國旅游團的簽證申請
l、中方組團社在向以色列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時,需提供如下文件:由指定旅行社代表簽署的信函、旅游團成員名單、旅游者本人填寫的簽證申請表、照片、有效期超過六個月的有效護照,以及其他以方可能提出的相關文件和信息。
2、中方組團社在向法國駐華使館申請赴法波簽證時,需提供如下文件:由指定旅行社代表簽署的信函、旅行安排、旅游費用支付、有關保險和旅游團成員名單、有效期超過六個月的有效護照、有本人簽字的簽證申請表,以及其他法方可能提出的相關文件和信息。
六、關于中國旅游團隊以及中國游客權利的保障
l、中國旅游團應以團隊形式入出上述國家(地區(qū)),并根據(jù)已確定日程以團隊形式旅行。
2、中方組團社應為每個旅游團配備一名領隊。
3、中方領隊應確保中國旅游者以團隊形式入出前往旅游的國家,并負責收集并保管旅游團成員的機票影印件和護照副本。
4、除中方組團社提供領隊外,上述國家(地區(qū))接待旅行社將為中國旅游團隊在目的地國(地區(qū))旅游期間提供全程導游。上述導游將與中方領隊共同協(xié)商,幫助解決旅游中出現(xiàn)的任何問題。
5、中國游客在旅游期間可撥打當?shù)芈糜螜C構為中國游客設立的服務熱線以便取得咨詢和救助。
七、中方組團社應以誠信待客為原則,以提供優(yōu)質服務為己任,向參團游客明確所繳費用中包括的服務項目和價格,嚴禁欺詐游客,強迫購物,隨意收費的現(xiàn)象發(fā)生。
八、中方組團社必須按照《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開展組織我國公民前往上述國家(地區(qū))的旅游業(yè)務,不得以轉機等名義經(jīng)停或途經(jīng)尚未成為我公民旅游目的地的國家或地區(qū)。不得以出境旅游為名義,組織或參與偷渡及非法移民等犯罪活動,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發(fā)生問題。凡經(jīng)查實,有組團社組織或參與偷渡及非法移民活動的,國家旅游局將取消該旅行社出境游組團資格,并嚴懲有關責任人。
如發(fā)生旅游團成員在上述國家旅游時滯留或失蹤等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做出反應并及時報告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協(xié)助中國和對方國家的有關部門盡快將滯留者遣返。滯留人員被遣返時,遣返的機票費用由滯留者本人承擔;如本人暫無力承擔,將由對方國家有關部門先行墊付,中方組團社應在滯留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對方國家有關部門償還對方所墊付的遣返機票費用,并向滯留當事者追償。
九、中方組團社在與上述國家(地區(qū))推薦的接待旅行社建立業(yè)務合作關系、簽訂組接團合同后,自2008年9月15日起,開展中國旅游團隊前往上述國家(地區(qū))旅游的業(yè)務。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局(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應將上述實施方案盡快通知所轄地區(qū)的各出境游組團社。
特此通知。
國家旅游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