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guī)范戶外運動勢在必行
http://m.funboxpower.com 2011-4-28 6:39:02 來源:河南日報 點擊:次
戶外運動是從現(xiàn)代登山運動中派生出來的一組集體運動項目群,是一項時尚健康又充滿風險的體育運動,吸引了眾多愛好者的參與。驢友是戶外探險愛好者的自喻,意思就是像驢子那樣吃苦耐勞。組織者通常借助網(wǎng)絡發(fā)出“英雄帖”招募驢友,而驢友之間往往并不認識。徒步、登山、探險確實給驢友以成就和刺激感,但魅力與風險并存。驢友被困的消息時有耳聞,說明驢友探險很流行,堵是堵不住。既然市場需求客觀存在,通過立法建立戶外運動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促使其向規(guī)范化、有序化方向發(fā)展就勢在必行。譬如,從行業(yè)準入的角度加強對戶外運動組織者的管理,從行政執(zhí)法的角度對戶外運動組織者的行為進行約束,對嚴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組織和個人實施相應處罰。
戶外事故之所以比火災、謀殺和安全事故等更引人注意,并非戶外事故風險系數(shù)大或者多么惡劣,而是政府救援的代價過高所致。這種高代價是否可以避免,很難說;政府是否應為救援買單,應審慎探討。究其原因是國家與公民之間沒有無義務的權(quán)利關系,也沒有無權(quán)利的義務關系。依法納稅,是以個人付出換取公共服務的交換方式。公共安全服務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驢友遭遇意外或者不可抗力是構(gòu)成政府實施救助的唯一要件,而與事故的發(fā)生原因和危及對象無關。換句話說,政府沒有理由拒絕為驢友提供公共救援服務!事實上,每次驢友被困或者遇難,我們欣喜地看到政府都表現(xiàn)出極大的人道主義關懷和實際的救援付出,并無失責和缺位行為。當然,“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憑什么為個人愛好浪費那么多的社會公共資源”的觀點也并不是毫無道理,獲救的驢友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也是理所當然的。而且,政府應當通過立法嚴格區(qū)分登山戶外運動與旅游、自助游和探險等活動的界線,增強驢友的安全防范意識,把活動控制在已知風險、便于救援的范圍內(nèi)。
民間組織參與社會公共服務是成熟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因意外頻發(fā),歐美等國家已有較成熟的登山救援體系。如成立于1950年美國全國性的組織救援協(xié)會,各州都有它的分會,每個分會設有多個救援中心,每個救援中心有數(shù)十名志愿者,在業(yè)務上救援中心歸地方警察局領導。歐洲很多國家的救援體系與美國相似,也是由志愿者組成的救援隊伍,與軍隊、警察、保險、醫(yī)療等部門合作實施救援工作。戶外運動在我國幾乎都不存在公共財政支持這一說。這就意味著戶外運動真正實踐能力廣泛的蘊涵在民間,即長期致力于戶外運動實踐的協(xié)會組織、民間團體和公民群體中。換句話說,戶外實踐和戶外救援能力的現(xiàn)狀是民間優(yōu)于政府,業(yè)余強于“專業(yè)”。誠如學者昆侖所言,“正確估價這些無形財富的存在并合理整合,有助于渠成水到,讓社會以低成本解決戶外領域的某些現(xiàn)實問題”。所以,很有必要通過立法對戶外運動給予規(guī)范,并對民間救援組織的功能、作用加以明確、肯定和支持、幫扶。而且,通過立法還可進一步規(guī)范戶外運動的準入門檻、運行機制、風險管理、責任歸屬等。
戶外事故之所以比火災、謀殺和安全事故等更引人注意,并非戶外事故風險系數(shù)大或者多么惡劣,而是政府救援的代價過高所致。這種高代價是否可以避免,很難說;政府是否應為救援買單,應審慎探討。究其原因是國家與公民之間沒有無義務的權(quán)利關系,也沒有無權(quán)利的義務關系。依法納稅,是以個人付出換取公共服務的交換方式。公共安全服務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驢友遭遇意外或者不可抗力是構(gòu)成政府實施救助的唯一要件,而與事故的發(fā)生原因和危及對象無關。換句話說,政府沒有理由拒絕為驢友提供公共救援服務!事實上,每次驢友被困或者遇難,我們欣喜地看到政府都表現(xiàn)出極大的人道主義關懷和實際的救援付出,并無失責和缺位行為。當然,“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憑什么為個人愛好浪費那么多的社會公共資源”的觀點也并不是毫無道理,獲救的驢友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也是理所當然的。而且,政府應當通過立法嚴格區(qū)分登山戶外運動與旅游、自助游和探險等活動的界線,增強驢友的安全防范意識,把活動控制在已知風險、便于救援的范圍內(nèi)。
民間組織參與社會公共服務是成熟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因意外頻發(fā),歐美等國家已有較成熟的登山救援體系。如成立于1950年美國全國性的組織救援協(xié)會,各州都有它的分會,每個分會設有多個救援中心,每個救援中心有數(shù)十名志愿者,在業(yè)務上救援中心歸地方警察局領導。歐洲很多國家的救援體系與美國相似,也是由志愿者組成的救援隊伍,與軍隊、警察、保險、醫(yī)療等部門合作實施救援工作。戶外運動在我國幾乎都不存在公共財政支持這一說。這就意味著戶外運動真正實踐能力廣泛的蘊涵在民間,即長期致力于戶外運動實踐的協(xié)會組織、民間團體和公民群體中。換句話說,戶外實踐和戶外救援能力的現(xiàn)狀是民間優(yōu)于政府,業(yè)余強于“專業(yè)”。誠如學者昆侖所言,“正確估價這些無形財富的存在并合理整合,有助于渠成水到,讓社會以低成本解決戶外領域的某些現(xiàn)實問題”。所以,很有必要通過立法對戶外運動給予規(guī)范,并對民間救援組織的功能、作用加以明確、肯定和支持、幫扶。而且,通過立法還可進一步規(guī)范戶外運動的準入門檻、運行機制、風險管理、責任歸屬等。
作者:劉英團 通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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